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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更新時間:2015年12月16日 08:55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次數: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

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贛府發[2015]51号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号)精神,結合江西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将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财稅、金融、産業、貿易、社保等宏觀經濟政策與就業促進政策之間的銜接配合,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穩定和擴大就業。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确定經濟發展速度時,優先考慮擴大就業規模需要;在實施鄱陽湖生态經濟區規劃、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昌九一體化、吉泰走廊、新型城鎮化等重大戰略和公共投資項目時,健全與人力資源配置、從業人員培訓相銜接的帶動就業評估機制,促進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得到優先安排。

(二)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産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态,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大力發展金融租賃、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和旅遊休閑、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加大對吸納能力強的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支持力度,完善承接産業轉移和促進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相關政策,鼓勵實體經濟增加就業崗位,挖掘第二産業就業潛力。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觀念的各類城鄉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到農村就業創業。

(三)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運用“财園信貸通”、“财政惠農信貸通”和“稅貸通”等模式,引導金融機構為入園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扶持力度。建立完善金融機構、企業和擔保公司等多方參與、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産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發揮新型載體聚集發展的優勢,引入競争機制,加強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建設。對個體工商戶轉型企業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簡化有關辦理手續。落實就業扶持相關政策,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提高小微企業帶動就業能力。

(四)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落實降低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将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簡化穩崗補貼申請程序。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确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接續,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依據兼并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于職工安置。擴大失業動态監測範圍,建立失業預警機制,預防和化解失業風險。

二、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五)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健全基層就業保障和激勵機制,統籌推進“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大學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及“公益性崗位安排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項目。對錄用高校畢業生見習的單位按見習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标準的70%給予見習崗位補貼;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按見習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标準100%給予見習崗位補貼。将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補貼标準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對高校畢業生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高校畢業生是創業創新的生力軍,在促進其多渠道就業的同時,綜合運用财稅、創業融資以及各項補貼扶持政策和服務,鼓勵高校畢業生通過創業創新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

(六)加強對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認定,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贛府發〔2009〕5号)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适當簡化認定程序,切實做好調查摸底、申報認定、登記造冊、分類幫扶和動态管理服務。堅持市場導向,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就業困難人員單位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個人承擔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數量和規模,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做好就業困難人員期滿退出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推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辦法,形成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工作長效機制。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力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

(七)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推動産業轉移承接、集聚和轉型升級,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和返鄉創業。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引導、勞務對接和跟蹤服務,促進農村勞動力在地區之間有序流動。以現代生态農業示範園的建設和發展為契機,完善城鄉流通網絡,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挖掘農業就業潛力。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将被征地農民納入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扶持優惠政策适用範圍,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确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八)促進退役軍人及随軍家屬就業。落實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完善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度。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逐步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訓率,及時調整設置職業教育培訓有關專業,使退役士兵培訓工作與市場需求相适應。指導承訓機構開展退役士兵就業推薦會,配合就業主管部門組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專場招聘會,扶持和促進退役士兵就業。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曆視為基層工作經曆,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嚴格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駐贛部隊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4〕10号),對随軍家屬自主創業的,按國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其他困難群體就業優惠政策;對随軍家屬自謀職業并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的,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貼息貸款、創業扶持、社會保險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九)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推進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均等化建設,統一服務内容、服務流程和服務标準,提升服務制度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将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将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并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充分發揮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基層平台作用,完善服務功能。

(十)加快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逐步建立省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網絡平台建設,完善供需對接平台、宣傳引導平台、維權救助平台功能,建成縱向到底和橫向到邊的信息網絡,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無障礙傳遞, 線上服務和線下服務一體對接,推進就業信息化成果應用,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服務,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十一)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别、殘疾等就業歧視,形成有利于公平就業的制度環境。健全人力資源市場運行監管體系,推進人力資源市場标準化建設,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人力資源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及欺詐等行為。完善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發揮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加強對企業招聘行為、職業中介活動的規範。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信息公開制度,依托各級人社部門門戶網站專區發布相關信息,推動實現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建立健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

(十二)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深化就業創業培訓改革和政府購買職業培訓試點。加強技能人才培養,開展江西省“技興贛鄱”專項行動,舉辦江西省“振興杯”職業技能競賽,打造省級和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基地,促進勞動者技能提升;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等各類培訓政策。加快現代職業教育,大力發展技工教育,開展“我能出彩”技校專題活動,健全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為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産業發展和企業需要的人力資源支撐。在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金年会校全面推進創業創新教育,把創業創新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學分制管理。推進創業創新教育示範學校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充分依托現有資源建設創業型學院。重點實施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對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标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每人最多不超過1600元。

(十三)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聯動機制。進一步建立完善失業保險繳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作用,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等扶持政策,鼓勵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盡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就業成本。

(十四)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允許在法定勞動年齡内、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态的城鎮常住人員在我省行政區域内常住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将《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政策咨詢、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應用。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強化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作用,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确保各項就業目标完成和就業局勢穩定。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盡職履責。發揮群衆團體及社會組織的作用,調動社會各方促進就業創業積極性。

(十六)落實目标責任制。各級各部門要抓好與民生相關的就業創業工作各項指标任務的落實,建立健全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制度,細化考核辦法和評價标準,把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等作為政府政績考核主要參考依據。對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十七)保障資金投入。各地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标,加大資金保障力度。按照系統規範、精簡效能原則,明确政府各職能部門間促進就業政策功能定位,明确職責分工。進一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十八)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密切關注經濟就業形勢變化,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完善就業統計制度和指标體系,擴大“一網五點”監測範圍,完善失業動态監測體系,加強就業監測信息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就業數據交換會審制度,完善就業信息共享機制。

(十九)注重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技術優勢,以及微博、微信、手機報等新興媒體開展宣傳,堅持正确輿論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注,宣傳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典型事迹,促進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确就業觀,營造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操作辦法,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辦事流程,确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推動創業創新帶動就業的有關政策措施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若幹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5〕36号)文件規定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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